各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老干部局,各相关单位: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提高,为进一步完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统筹政策,经研究,决定调整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的医疗统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医疗统筹办法调整为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一致,实行统一管理。医疗待遇及就医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执行。 二、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医疗统筹办法调整后,相关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出。今后新增的同类人员费用筹集标准和缴纳办法,参照《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实行医疗费统筹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5]18号文件)第二条执行,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医疗费纳入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委老干部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