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辉组织

宁波市"银辉"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2021-05-19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银辉”志愿者联合会,为宁波市志愿者协会分支。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依法成立的县(市)区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组织和全市性的各专业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组织和老干部(老同志)个人志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老干部(老同志)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力量,是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之家。本联合会通过组织、统筹、协调全市老干部(老同志)志愿服务活动,搭建老干部(老同志)志愿服务活动平台,整合全市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资源,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为老干部(老同志)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真正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继续为党和人民事业贡献正能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动员全市离退休干部和广大老同志积极投身志愿服务工作,提升老干部(老同志)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和充实感,本联合会以团结、友爱、奉献、进步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指导和宁波市志愿者协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宁波市镇明巷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教育。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老干部工作政策,协助老干部局做好老干部(老同志)政治思想工作、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言献策。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经验优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真言献良策,充分发挥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

(三)服务社会。搭建平台,规划、组织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级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展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汇聚人才。汇聚银色人才,建立健全银色人才信息库,完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使老干部(老同志)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步入科学化轨道。不定期开展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深入挖掘先进典型和突出事迹,多渠道、多角度地进行宣传激励,进一步推动老干部(老同志)志愿服务工作向前发展。

(六)服务理事。了解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情况,实现群体互助。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关心理事的身心健康。开展考察、访问、联谊活动,促进理事共同发展。

 (七)交流合作。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理事间有关活动。同时要注重把老干部(老同志)志愿服务团队与在职干部志愿团队进行有机整合,做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由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县(市)区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组织和全市各专业、行业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团体理事。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老干部(老同志),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理事。

第十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1. 本人申请,单位或理事推荐;

2. 提交入会申请书;

3. 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本会的活动;

2.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4. 向本会推荐理事的权利;

5. 有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举荐有关人才。

第十四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理事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理事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由主席会议决定撤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大会、主席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听取和审议主席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决定终止事宜;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会议表决通过,报请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的职权是:

1.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3.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 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常务理事名单;

 5.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联合会名誉主席、顾问;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半年视情况召开一次以上。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有关部门协商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至75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报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根据理事大会的决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决定主席会议;

2.督促和检查理事大会和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主席不在期间,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上述职权。

5. 行使主席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联合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发展咨询委员会、服务社会委员会、促进和谐委员会、大手牵小手委员会、关爱理事委员会等若干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分别由联合会副主席分管、设主任一名,由副秘书长兼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主任职责:

(一)组织开展好志愿服务活动;

(二)丰富活动内容,尽量满足老干部(老同志)志愿活动需求;

(三)引导老干部(老同志)自觉遵守各活动有关规定和守则;

(四)充分考虑活动开展的安全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社会捐助;

2. 政府资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志愿者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及宁波市志愿者协会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和宁波市志愿者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自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主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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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4)8918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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